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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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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考点:担保方式
1、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不动产中不能抵押部分):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其中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出质的财产权。
4、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不返还。适用情况: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定金。为保证债务履行,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